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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行政工作规则

【 发布日期:2017-09-25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行政管理职能,加强行政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民主化建设,规范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行政系统各职能部门、各系(部)及其他部门处理行政事务,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学校行政领导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师生为本,坚持依法治校,接受师生监督,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学校行政各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规范、便利师生、责权一致的原则行使职权,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贯彻学校各项工作部署,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推进学校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第五条 学校行政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诚实守信,团结进取,求实创新,遵守纪律,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

第二章 人员职责

第六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学生、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制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提交党委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

(二)制订或修订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和处分。

(四)向党委推荐副科级以上干部人选,党委讨论决定后进行聘任。

(五)组织拟定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交党委或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六)主持召开校长办公会或校务会议,对学校的教学、学生、科研以及财务和行政管理等常规工作进行研究并做出决策。

(八)校长岗位空缺的情况下,由常务副校长代行校长职权。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常务副校长协助校长处理学校全面工作和日常行政事务;副校长在其分工和校长授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同时要兼顾学校全局工作,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校长汇报;对于政策性强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校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校长分管的工作,要同相关副校长沟通商定。

第八条 综合办公室主任根据校长授权负责处理学校行政日常工作和各部门工作的协调,负责实施目标管理、督办校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行政各处(室)处长(主任)对主管校长负责,从学校全局利益出发,在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章 工作部署

第九条 学校行政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系统性、计划性和预见性,以学校发展规划为依据,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做好年度工作布局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条 学校行政各部门要坚持依法治校,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学校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行政、科学决策。

第十一条 切实加强行政督查工作。按照“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实事求是,注重时效”的原则,全校综合性行政工作及学校行政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其他工作的督查根据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职责和分工归口负责,确保工作落实和政令畅通。

第十二条 学校行政各部门要切实做好校务公开,自觉接受师生监督,要加强学校网站和各部门网站建设,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要及时发布校务信息,便于全校师生的知情、参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行政各职能部门要关心群众利益,重视师生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各级领导要亲自办理重要的群众来信,对师生反映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整改并向主管校领导报告。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行政及各部门召开会议,应本着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进行。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端正会风,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五条 会议的组织:

(一)校长办公会议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

(二)以学校名义召开的全校性会议和需要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综合性会议,由综合办公室组织或由综合办公室与党委相关部门共同组织,有关部门配合;

(三)各类业务会议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四)各类学术会议(研讨会、报告会、讲座等)由具体主办(承办)单位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协助;

(五)为解决各种紧迫问题的现场办公会由指定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配合。

第十六条 规范会议审批和会议通知程序。全校性及综合性会议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综合办公室或综合办公室与党委相关部门共同发布通知;要求各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各类业务会议由主管校长审批、报综合办公室备案,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发布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召开各种业务会议,除主管校领导出席外,一般不安排其他校领导参加。除特殊情况外,不安排系(部)党政主要领导同时出席会议。

第十八条 会议材料的准备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会议材料准备包括材料撰写、打印、装订、分发等。需要校行政领导出席并讲话的,主办单位负责起草讲话稿,并提前3天送综合办公室审核。

第十九条 会场准备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会场准备包括会场预定、会标、主席台座次排定、会场座位安排、音响、多媒体、花草等。

第二十条 各类会议主办单位,在会议结束后负责尽快整理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并同时将校领导重要的即席讲话整理成文稿,连同会议纪要,一并送综合办公室编发信息。会后应及时检查会议决议、决定的执行与落实情况。

第五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类公文的办理应符合《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行政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学校政令统一,避免政出多门,行政各职能部门除以“函件”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各系(部)和其他单位正式行文。

除综合办公室外,行政各职能部门不得以本部门名义对外行文。

第二十三条 行政发文统一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办理,严格实行先审后签制度。行政各职能部门以学校名义发文时,由主办处(室)拟稿,填写“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发文处理笺”,经处(室)负责人核稿签名后,一律送综合办公室办理审核、登记、编号等发文手续,经综合办公室主任复核签批后,呈校长或副校长签发。

未经处(室)负责人核稿签名,文稿不得送综合办公室;未经综合办公室登记、审核、签批的文稿,各职能部门不得直接送校领导签发。

经校长或副校长签发后的公文,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必须经原签发领导同意。对擅自改动已签发文件的直接责任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行政各职能部门以学校名义制订的有行政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必要时可请校长法律顾问审查,最后按程序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公文会签制度。行政各职能部门以学校名义发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处(室)负责人应事先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持文稿经协商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综合办公室办理发文手续。

部门之间如有意见分歧,主办处(室)应将协商部门的意见、理由和根据列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一并报学校有关领导协调或审定。

第二十六条 以学校名义制发的上行文,一般由校长或常务副校长签发;以学校名义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副校长签发;属于综合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文件,由综合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二十七条 行政收文统一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办理,校领导、各职能处(室)均不直接受理公文。

上级机关、平级机关或其他不相隶属单位来文、来函、电报等(以下简称“外来文”)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签收、登记、运转,经综合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后,呈学校领导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各职能部门收到的外来文应及时转送综合办公室办理。

校内请示、报告(以下简称“校内呈文”)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运转,经综合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后,呈校领导批示或批转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各职能部门、各系(部)不得直接将校内呈文报校领导签批。

第二十八条 校行政领导对报请审批的各类公文,要及时批阅。对一般公文的批阅,最长不超过7天;对限时办理的公文,要在规定时限内批阅;对特急件,要及时批阅。校行政领导对报请审批的公文,要签署明确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若圈阅,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公文保密制度。校行政领导签批的意见,不得随意查询,确需查询的,须征得签批人认可,并经综合办公室主任同意。

第三十条 行政各职能部门收到校领导批示或综合办公室批转的文件后应及时办理,不得推诿、延误。对紧急公文应按要求时限办理,办理结果向综合办公室反馈。

第三十一条 公文办理完毕,应当按规定及时交综合办公室立卷、归档。各处(室)、任何个人均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二条 行政系统各单位未经学校批准,不得自行编发工作“简报”、“简讯”、“信息”、“快报”、“快讯”、“动态”等(以下统称“简报”)。因学校重大阶段性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编发的工作简报,主办单位须按时归档并及时送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及综合办公室发文,除需保密的以外,应及时公布。

第六章 作风纪律

第三十四条 学校行政及各部门领导要规范管理行为,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树立规范服务、依法行政的新政风。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要求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五条 学校行政各部门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要通过调查研究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工作建议的调研报告。校行政领导在校内的公务活动,不安排接送和宴请。

第三十六条 学校行政各部门领导干部履行岗位职责、处理行政事务时,要严格按章办事,讲求程序,做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部门之间要主动协调,密切配合,服从大局。

第三十七条 学校行政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学校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学校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学校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学校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学校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经学校同意。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主管校长请示、报告。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置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行政领导出差实行请示、报告制度。副校长外出时,须向校长请示,并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告知综合办公室。校行政领导外出(离开沧州)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学校主要领导指定某一校级领导代理其工作职责。

行政各部门主要领导(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因公外出时,须向主管校长请示,并妥善安排好本单位的工作;各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公外出3天以上,应向校长请示,校长不在学校时,应向主持工作的副校长请示。

行政各部门主要领导、各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均应向综合办公室备案。行政各部门、各教学单位必须保证至少1名负责人在本单位处理日常工作。

其他工作人员因公外出,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行政各级各类人员因私请假,按《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管理办法》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四十条 行政各部门和各级领导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严禁缺席。对于会议精神的传达要及时、准确、完整,落实得力。

第四十一条 实行行政工作责任追究制。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对学校的重大决策敷衍塞责,不认真落实,导致政令不畅,严重影响学校整体工作进展的;

(二)对学校交办的工作事项拒不办理,造成重大工作损失的;

(三)对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章 日常事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办理各类公务使用学校行政印章,要严格按照学校印章管理规定办理。在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情况下,综合办公室予以用印。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公务接待本着热情周到、有利公务、对等接待、对口管理、勤俭节约的原则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其是,擅自扩大接待范围或提高接待标准。

第四十四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安排学校行政公务接待工作。学校行政公务接待范围包括:

(一)上级单位和学校主管部门副厅级以上的领导干部;

(二)兄弟单位来校参观、考察、交流的党政领导,学校邀请来校讲学的知名人士等;

(三)经校领导研究需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接待的其他单位人士。

第四十五条 行政各有关部门负责安排和承办上级机关、兄弟院校对口业务来往的接待活动,报校长批准后,由主办单位负责接待,并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六条 行政各部门、各系(部)举办庆典仪式、公务宴请等活动需校行政领导出席的,须征得有关领导同意并报综合办公室备案,或提前3天报经综合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主办(承办)大型活动,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没有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安排活动场所。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24小时总值班制度,由校领导带班。值班人员要遵守值班管理制度,坚守岗位,遇重大情况要立即处置并及时向带班校领导汇报。各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值班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