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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督查工作规程

【 发布日期:2017-09-25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上级的指示、学校行政工作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快速协调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行政督查工作是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领导的重要环节 ,是改进领导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是决策落实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行政督查就是行政工作的督促检查,包括督办、敦促、检查三个方面,是保障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学校重要会议决议、决定,有关文件精神、领导批示等落实的重要手段。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工作部署,对有关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行政督查是机关综合、行政职能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提高工作效率、搞好服务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行政督查工作必须以全心全意为领导、为师生服务为宗旨,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部门反映的难点问题、师生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督促检查,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督查指导、协调、审核把关、督查反馈等职能作用,确保政令畅通、工作落实,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运行,推动学校长期发展规划和短期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二章 行政督查工作的范围及程序

第五条? 行政督查工作的范围:

(一)上级和学校重大决策的督促检查工作。主要包括各种计划类文件和规章制度的督办,尤其是学校根据上级要求制定的学校重要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二)学校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工作。主要结合学校工作要点,对重点任务进行分解立项。

(三)专项工作和领导批示件的督促检查工作。对于领导批示文件以及学校专项工作,及时督导检查。

(四)上级和学校重要会议精神落实的督促检查。主要把握会议精神,分解成具体任务,逐步落实会议精神。

(五)全校性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的考勤及考核工作。针对目前学校情况,对重要会议、重要活动进行严格督导考核,保证活动和会议的整体效果。

(七)对群众来信来访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到的事关重大、需要查办问题的督查。

第六条 行政督查工作工作程序:

(一)拟办。综合办公室接到上级、学校督查事项后,登记、编号,根据督办事项的具体内容,把会议、文件精神以及其他事项分解成具体任务,拟定《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作督办任务书》,明确督查的内容、承办部门、办结时限、反馈要求。行政督查的事项要一事一查。行政督查意见要写明内容摘要、领导批示、承办单位、完成时限、反馈要求等,由综合办公室呈送学校分管领导或其他校领导批示。

(二)交办。主管校领导对拟办件做出批示后,督办单位应根据批示精神,明确牵头单位、协办单位,通知承办单位办理。通知要做到时限具体、责任明确、要求清楚。 对综合办公室下发的《工作督办任务书》一般应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收。

(三)督办。行政督查通知发出后,综合办公室要采用电话、实地检查等形式,对行政督查事件适时催办,定期检查,及时了解行政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综合办公室要及时做好协调工作,促进行政督查事项的落实。

(四)办结。行政督查事项规定了时限的必须如期办结。综合办公室对承办单位上报的行政督查事项办理结果报告,要进行认真审查,看是否符合交办时所提出的要求,情况是否清楚,工作是否落实。办理结果符合要求的,经综合办公室主任审阅后,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同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确实难以办结或难以按期办结的,承办单位应及时报告进展情况,说明原因。由综合办公室主任向校领导汇报。重大和复杂事项的督查,其办理情况应整理成书面材料,报校领导传阅。

(五)归档。每项行政督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做好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章 行政督查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紧扣中心,突出重点。行政督查工作一定要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来开展,把主要精力放在促进学校重大决策和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上,把工作重点放在决策督查上,推动学校做出的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八条 尽职尽责,有查必果。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督查工作,尽职尽责地抓落实, 做到快办、快结、快反馈,保证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防止流于形式 。

第九条 注重实效,确保质量。必须坚持把注重实效,确保质量作为行政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各单位报告办理结果要客观全面,讲实话,报实情,力戒回避矛 盾、掩盖问题,杜绝避重就轻、敷衍塞责等不良现象,使行政督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收到效果。

第十条 综合办公室和各行政职能部门在行政督查工作中应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既要按照学校的要求积极进行督促检查;又要努力搞好协调,使督 查达到推进工作顺利实施、任务圆满完成的目的。

第十一条 学校不定期编发《行政督查通报》,对各单位落实学校和上级行政工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以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办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 行通报,行政督查结果要作为对各单位年度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