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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工作制度

【 发布日期:2017-09-25 】

第一条 为了及时妥善地处理我校发生的各类事故,全力维护学校的安全与稳定,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教电[2003]2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及附属医院。

第三条 需要报告的事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传染病流行事件、安全事故及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和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第四条 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校内或校外)、中毒人数、中毒原因、主要症状、采取的措施和处理结果等。

第五条 传染病流行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传染病开始流行的时间、地点、感染人数、主要症状、卫生医疗机构的初步诊断结果、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处理结果等。

第六条 安全事故及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情况、事故(件)原因、采取的措施和处理结果等。

第七条 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违法违纪人员、发生时间、具体情节、案件性质等。

第八条 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责任和安全事故、师生死亡事件及违法违纪案件后,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应立即用电话报告学校综合办公室、学生处和保卫科(非上班时间报告学校总值班室和保卫科);尽快赶到事发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并在事发1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学校综合办公室、学生处、保卫科等相关部门。

第九条 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学校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报告,学校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或同时向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学校综合办公室、学生处、保卫科等部门在获悉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责任和安全事故、师生死亡事件及违法违纪案件后,应详细了解情况,在积极协助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处理同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造成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及时追踪了解事故的发生发展情况,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逐级报告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学校的有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对学校发生的事故情况进行通报,做到警钟长鸣,尽力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和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缓报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