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日期:2017-09-25 】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活动管理,确保大型活动安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学校、各处室、系(部)群众团体及校外单位在本校广场、道路、体育场(馆)、礼堂、教室等公共场所面向师生员工及校外人员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六)各类庆祝、庆典、集会等活动;

(七)体育竞赛、科技竞赛和各类统一考试;

(八)专题报告会和人才交流招聘会各种考试及大型学术交流会;

(九)其它大型活动。

第三条 保卫科是学校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或承办,下同)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大型活动的第一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大型活动实行分级管理,逐级申报审批和备案制度。

第六条 各部门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安全审批手续:

(一)系 (部)、学生处、团委、学生会等单位组织的各类学生参加的大型集体活动,按下列要求办理安全审批手续:

1、参加人数在500人以下的活动由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2、参加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活动由主管校长审批;

3、参加人数在 1000 人以上的活动由主办单位报学校党政主管领导审批,并由保卫科向公安部门上报审批。

(二) 各单位、部门和群众团体组织的各类师生参加的大型集体活动,按下列要求办理安全审批手续:

1、参加人数在1000 人以下的活动由学校综合办公室审查,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2、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有著名演员、知名人士参加的活动,经校主要领导批准,由保卫科会同主办单位到沧州市公安机关办理安全审批备案手续。

(三)学校统一组织的大型集会、庆祝、纪念等活动,由学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批准,按照第六条第二款第 2 条的规定办理。

(四)校外单位租用校内场(馆)举办大型活动,原则上不予审批,特殊情况主办单位应提前15日向综合办公室报告,由主要校领导审批。参加人数在 1000人以上的由主办单位到沧州市公安机关办理安全审批备案手续。

(五)各单位组织的外出活动一般不予审批,特殊情况经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六)在校内露天场所包括校区广场、主干道及两侧周围举办1000人以上规模和各类大型活动,除按以上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外,还应事先征得保卫科的同意;

第七条 保卫科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审查工作,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 10 日向保卫科提供下列有关资料,办理审查备案手续。

(一)大型活动的总体方案。包括活动内容、规模、时间、地点、人数、参加活动的对象和主要领导、入场方式、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等;

(二)有关部门或校领导同意举办大型活动的证明;

(三)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措施和实施方案以及突发事故处置预案,包括安全责任人、保卫人员数量、保卫人员任务分工和应急措施等;

(四)活动场所的基本情况、可以承办大型活动的证明、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联络方式等。

第八条 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牢固安全,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检验合格;

(二)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电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夜间举办活动必须有照明设施及临时停电的应急措施;

(四)出入口畅通、标志明显,安全门必须是自由门或外开门;

(五)危险路段、部位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有明显警示标志;

(六)有相应的停车场地;

(七)机房、配电房、消防控制室、贵重物品保管室等重要部位按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安排值班守卫人员;

(八)入场人员不得超过场地核定容量;

(九)保卫科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其它安全要求。

第九条 经学校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保卫科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活动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制定大型活动安全保卫方案,并保证有效实施;

(三)活动开始前,会同举办者勘察活动场所,排除不安全隐患;

(四)根据大型活动规模,安排保卫力量;

(五)维护治安秩序,做好治安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六)保障活动场所通道、出入口畅通,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十条 经单位、部门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和校外单位租用校内场(馆)举办的大型活动,活动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主办单位和场(馆)管理部门负责。活动主办单位和场地管理部门应按照要求,组织管理人员或聘请相应数量的保安人员,维护活动场地的秩序,确保活动期间的安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科可责令全部停止或部分停止活动:

(一)未办理安全审批手续的,或虽办理安全审批手续但存在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的;

(二)超出场地核定的容量发售入场券和工作证的;

(三)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出现可能导致治安事件紧急情况的。

第十二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有秩序地入场退场;

(二)严禁随意抛扔物品或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制刀具和其它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活动现场;

(三)严禁在禁烟禁火部位吸烟或私自动用明火。

第十三条 参加大型活动执勤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纪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禁无票证人员入场。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举办者违反本办法,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办单位负责人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保卫科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