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的档案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作用,使之更好地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医疗、党政管理及其他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与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档案工作是办好学校的重要基础工作,是衡量学校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学校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档案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应纳入管理制度,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并在人员、经费、库房、设备等方面给予保证。
第四条 学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便于开发利用。
第五条 全校教职工有保护档案并利用开放档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体制与机构设置
第六条 学校设立综合档案室,各门类、各载体的档案由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保存和管理。情况特殊的部门,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可设立档案分室,但必须配专人,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保管。
第七条 学校档案工作由一名校领导分管,并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八条 学校各处室、系(部)必须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本部门的档案工作,并配备1~2名专(兼)职档案员,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第三章 档案工作的性质与任务
第九条 学校综合档案室是学校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全校综合档案的永久保存和提供利用。
第十条 综合档案室的基本任务: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政策、法规,规划全校档案工作。
2.制订本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监督、指导、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收集、征集、整理、分类、鉴定、保管、统计全校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4.开展档案的开发和利用工作。
5.参加信息工作整体化建设,负责编辑档案参考资料,编制检索工具,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6.参加档案工作协作、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7.培训全校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8.开展档案宣传工作和利用者教育活动。
9.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档案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档案室应配备政治上可靠、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一定专业知识、年龄结构合理、数量足够的档案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各部门配备的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应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档案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档案工作,忠于职守,勇于创新,埋头苦干,严守机密。
第十四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档案业务知识、现代化管理知识及其它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方面的知识,刻苦钻研业务,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档案工作人员(包括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属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各级领导要加强对档案干部的教育、培养和考核,档案干部应保持相对稳定,除特殊情况一般不调离档案部门。非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档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第五章 经费、库房、设备
第十六条 学校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单独立项,列入学校预算,统筹解决。
第十七条 学校为综合档案室提供专用的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库房,库房内应有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防强光等设施。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为综合档案室添置必要的档案存储和所需的设备,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六章 档案的收集与归档
第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当归档的各类材料整理、立卷,按要求及时向综合档案室移交,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交,更不得据为己有。学校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二十条 学校档案收集的范围是党群、行政、教学、科研、产品生产和科技开发、基本建设、仪器设备、出版、外事、财会10类文件材料,及反映学校工作和活动的有保存价值的声像载体材料等 (各类档案的归档范围及办法另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档案严格实行由文件形成或文书处理部门及课题组立卷归档制度,各部门应做好归档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对科研成果、产品定型、基建竣工、贵重仪器设备开箱及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必须通知综合档案室的工作人员参加,以便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验收,签署验收意见,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不予鉴定验收,不得申报成果。
第二十三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质地优良,格式统一,手稿字迹工整,使用规范书写材料,图像清晰(配有文字材料)。
第二十四条 归档时间:党政部门和能按年度归档的部门在次年6月底以前归档,教学部门和能按教学年度归档的部门应在次年寒假前归档,科研、基建项目和专题性、成套性档案在项目完成通过鉴定验收后,两个月内归档。财会档案、职工死亡档案的归档时间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接收档案必须履行手续,填写移交清册,经档案工作人员验收后,方能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章 档案的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六条 综合档案室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接收、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档案。
第二十七条 综合档案室应认真做好档案的鉴定工作,对保存期已到的档案,要组织有关部门的同志进行鉴定,凡需要销毁的档案,经鉴定后,必须登记造册,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档案。
第二十八条 综合档案室应做好档案的统计工作,确定专人负责统计。掌握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销毁和馆内各种情况数据,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要求及时报送各种报表,并进行定期的综合或专项统计分析。
第二十九条 档案室应做好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凡涉及到学校机密和专利的档案,不得对外开放。对于要求查阅、摘录、复制尚未开放的档案,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借查阅手续。
第三十条 综合档案室对开放的档案应会同有关单位,认真审查内容,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分期分批对外开放。未经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第三十一条 凡利用学校馆藏档案,均应按本馆规定办理利用手续,填写档案借(查)阅登记簿,对校外单位或个人利用档案者,还应按照国家规定收费。
第三十二条 综合档案室应加强编研工作,对档案资料进行研究整理,编辑出版,参加学校信息网络整体建设,配合有关部门编写重要参考资料。
第三十三条 综合档案室应纳入学校信息管理网络,以便充分发挥馆藏档案信息资源作用。
第三十四条 综合档案室应认真组织学术理论研究,参加本系统本地区的档案协会(学会、研究会)活动,交流档案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第八章 考核、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与有关人员的业绩考核直接挂钩。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档案工作奖励基金,对考核优秀者(包括综合档案室专职工作人员和各单位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及专、兼职档案员)和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损毁、丢失档案的;
2.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不按规定或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档案的;
5.倒卖、出卖档案的;
6.携带禁止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
7.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综合档案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