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统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

【 发布日期:2017-09-25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工作在学校管理、决策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教育部教育统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统计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对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情况进行搜集、整理,开展统计调查,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向学校领导提供统计分析报告;为学校制定发展规划,实行科学管理,对外发布统计信息提供可靠的数据资料;及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统计任务,如实填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三条 学校各级领导和统计信息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统计信息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统计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确保学校统计工作质量。

第四条 统计信息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单位统计信息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在所有上报的统计信息资料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校内各部门必须依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原则,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确保统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及时性,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不能伪造、篡改,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责

第六条 综合办公室专设综合统计岗位,负责全校综合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校内各部门配备兼职统计信息员1人,组成统计信息队伍,形成统计信息网络。

第七条 统计信息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因工作需要变动时,要注意做好统计资料的交接工作。

第八条 综合统计员的职责主要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级统计部门的各项统计法规,制定和实施学校统计信息工作制度。

(二)负责全校统计信息工作的管理与协调。

(三)组织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各类综合统计信息报表的填报工作,统一发布统计信息。

(四)组织编写反映学校建设和发展情况的静态、动态统计资料,负责校内外教育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开展统计分析,为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

(五)定期召开统计信息员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组织业务学习,协调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工作,交流经验。

第九条 各部门兼职统计信息人员在本部门负责人的领导和学校综合统计员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统计信息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完成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专业性统计信息工作;开展统计分析,提供统计咨询。

(二)及时、准确提供学校综合统计、资料汇编所需的基本信息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建立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使统计信息数据来源准确,有据可查。

第三章 统计信息资料的管理

第十条 综合办公室为全校综合统计信息资料归口管理单位和发布单位。校内各部门对外公布和引用任何综合统计数字,必须以综合办公室的统计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校内各部门上报主管部门的各种专业性统计报表,由各业务部门负责数据的收集、填报,经学校综合办公室分析,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经主管校领导签字盖章后方可上报,同时送综合办公室1份备案。上报部门要主动沟通,与相关部门统计资料协调一致,并与综合统计数据相衔接,不得相互矛盾。

第十二条 综合办公室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各种统计报表必须由主管领导审核,并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方可用印上报。

第十三条 各部门原始数据发生变更时,由部门统计信息员及时上报综合办公室综合统计员,由综合统计员对有关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校内各部门应按照《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本部门统计资料的保管工作。在达到规定时限后,及时移交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十五条 统计信息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随意将统计信息外泄。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给学校工作或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害者,将视情节追究单位领导及填报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