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3)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包括人才引进、招聘计划、职称评聘条件设定等。讨论决定内部教职工调配方案,依据有关规定聘任、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4)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讨论决定预算内专项经费一次性支出10万元(含)以上至20万元(不含)、不可预见经费一次性支出5万元(含)以上至10万元(不含)的项目。
(5)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6)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组织拟定和实施招生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9)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10)负责拟定年度绩效考核方案及专业技术人员聘期考核方案,提交党委会审议后,抓好落实工作。
(11)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会议组织
第五条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六条校长办公会一般每2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组成人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政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根据会议议题和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在讨论到相关议题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场。
第八条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讨论情况、结论等内容,应有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有关会务工作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
第四章议题确定
第九条校长办公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第十条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一条各部门拟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由分管校领导请示校长同意后,在校长办公会召开前3个工作日汇总到学校党政办公室。
第十二条 经过校长审定的议题,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通知、议题等通知与会人员。对已确定的议题,分管校领导应保证时间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分管校领导确不能参加会议,相关议题应缓议。
第五章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由议题提出部门或分管校领导汇报议题要点并严格控制报告时间,以保证充分讨论。
第十四条议事程序一般为:汇报人就议题作简要说明,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与会成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六条会后若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可进行复议。
第六章落实和督办
第十七条会议决定事项,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或提交议题部门拟写,一般在会后5个工作日之内由校长签发。
第十八条会议作出的决策,由校领导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校领导要按照分工督促检查会议决定执行情况,并加强协调和合作。请假未参会的领导应及时主动了解会议有关决定事项,并进行督促检查。执行过程中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九条学校党政办公室应根据会议纪要向部门及时传达有关会议决定并进行跟踪督办,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落实情况。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相关部门应及时向校长汇报。
第七章会议纪律
第二十条校长办公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涉及自己分工的议题,会前应明确表达意见。
第二十一条在讨论与本人或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议题时,与会人员必须回避。
第二十二条对尚未公布的会议决定,不能以任何形式泄漏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沧医专党字[2016]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