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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合同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17-11-02 】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合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签订的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政策等,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合同的订立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通过传真、信函、电子文件等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确认书,确认合同的成立。学校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且没有附加后续服务要求项目外,均应订立书面合同。

第五条学校合同管理遵循“统一指导,归口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1.建立健全学校合同管理相关制度。

2.确定各类合同的归口部门。

3.对合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4.负责合同签署的校内委托及用章相关工作。

5.负责合同的学校存档管理。

二、合同的分类与归口

第六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将合同分类及归口管理部门确定如下:

1.教务处:合作办学、实践教学合同的管理。

2.科研处:纵向及横向科研、协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研成果转让合同的管理。

3.人事处:人事、劳务派遣、外聘返聘、社会保险合同的管理。

4.计财处:融资、收支业务委托合同的管理。

5.学工部:社会捐资助学、学生保险业务合同的管理。

6.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处置、后勤服务项目外包、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维修改造、水电暖供应、学校采购项目合同的管理。

7.继续教育与考试中心:成人教育合作办学、社会培训及服务合同的管理。

8.招标办公室: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的管理。

9.党政办公室:涉及学校多个部门的综合性合同及未列入上述归口管理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合同。

第七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如下:

1.负责合同的起草、报审等工作。

2.核对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

3.监督合同相对方履约情况。

4.及时处理和上报合同纠纷。

三、合同的起草、审查与签订

第八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起草合同前,对于合同谈判中涉及重大分歧或需要法律专业支持的,应及时联系学校法制工作办公室,协调法律顾问参加。

第九条合同文本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起草完成后,需依次经以下环节完成审批:

1.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2.分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校领导审核签字。

3.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须经招标办负责人和招标办分管校领导、申请部门和申请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

4.学校采购项目合同,须经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和其分管校领导、申请部门负责人和其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

4.学校法制工作办公室复审签字。

5.由学校法人代表签字审批。

6.党政办公室盖章和编号

第十条学校各类合同统一使用“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公章”。合同文本经学校法人代表正式签订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责任人送党政办统一加盖学校公章及骑缝章,将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的合同原件和1份正式合同原件提交综合档案室留存。如需返回合同相对方盖章签字的合同,必须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在7个工作日内,将双方公章齐全的合同原件交回综合档案室存档。学校及相关部门留存合同总份数一般为6份。

第十一条党政办公室在加盖学校公章时,应对合同统一编号,并加盖在学校留存的所有合同封面。合同编号按合同签订日期编制,具体方法是“CZYZ-年份后两位数-月份两位数-日两位数”。

四、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及时跟踪和了解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第十三条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文本。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说明变更或解除的理由、变更或解除的条款及事项、履行期限、与原合同的关系等,并按规定的合同审查权限和程序再次报批。

第十四条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对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对方,并保存通知证据,必要时听取学校法律顾问的意见或建议,同时应及时将出现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向分管校领导汇报,积极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如发现合同签订或执行过程中存在欺诈等行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同时通知计财处中止付款。

第十五条计财处应根据合同条款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资产验收、入账等凭据,办理结算业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十六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处理时应先协商解决,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不能协商解决或经协商不成能达一致的,应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对需仲裁或法律诉讼程序解决的合同纠纷,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向分管校领导汇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学校法制工作办公室召集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法律顾问组成处理小组,研究确定该合同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参与该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合同纠纷处理完毕,相关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综合档案室备查。

五、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或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一)未调查或审核对方资信情况,未审查对方主体资格,以致签约被骗的;

(二)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三)应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签订的;

(四)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五)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隐匿、篡改合同和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的;

(六)在学校处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不及时汇报、消极应对或不及时提供必要支持的。

第十九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该单位应对合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害的,学校将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0日起实施。原《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沧医专校字[2016]186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