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四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情况,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五条党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讨论决定校长办公会组织拟订的各项规划、计划、方案;
2.讨论决定关系到学校整体发展的重要工作计划、方案、协议及改革措施;
3.讨论决定学校年度考核与奖惩方案;
4.讨论决定预算内经费一次性支出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不可预见经费一次性支出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5.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部(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七条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党委会组成人员为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不是党委成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学校党政办公室主任作为秘书人员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委扩大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九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完整、真实并存档。有关会务工作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
第四章议题确定
第十条党委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第十一条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二条各部门拟提交党委会研究的议题,由分管校领导请示党委书记同意后,在党委会召开前3个工作日汇总到学校党政办公室。
第十三条 经过党委书记审定的议题,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通知、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与会人员。
第五章讨论和决议
第十四条会议原则上只讨论会前确定的议题,未列入议题的临时动议,会议不予讨论。由分管校领导或提交议题部门负责人向党委会汇报议题内容。
第十五条会议组成人员在会议讨论中,应当从学校全局工作出发,紧紧围绕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有论有据,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意见。列席人员可以就议题内容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十六条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表决事项的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表决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十七条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如果存在较大分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表决。
第六章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凡不能按时出席会议的成员,应事先向党委书记请假,并将自己对议题的意见向党委书记作书面说明。
第十九条党委会列席人员在讨论相关议题时与会。除会议组成人员和固定列席人员外,其他与会人员应按党政办公室的通知时间另室候会。
第二十条党委会讨论的事项涉及出席会议人员本人及配偶、子女或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本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与会者应当严格执行会议纪律,贯彻执行会议决定事项,在决议未公布前不得传播会议内容。对决议事项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在会议以外任何场合发表与会议决议不相符的言论,也不得对外透露会议讨论时参会人员发表意见的情况。
第七章决议的执行、督办和反馈
第二十二条党委会决定的事项,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或提交议题部门拟写,一般在会后5个工作日之内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二十三条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牵头部门(牵头人)或承办部门(承办人)须按决议要求认真落实,重大事项落实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党委书记。
第二十四条 分管领导负责执行党委会的决定。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如需调整党委会的决定,须由分管领导提出调整理由和建议,并报党委会讨论确定。
第二十五条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会决定事项的督办,并且就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或者党委会报告。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议事规则》(沧州医专党字[201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