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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法人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7-11-29 】

各部门:

《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16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正式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11月22日

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事业单位法人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事业单位法人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身份证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我校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下简称《组织机构代码证》)是证明我校具有法定标识的凭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分为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我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具体事务由党政办公室综合档案室承办。

第五条 根据《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的规定,我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身份证用于以学校或学校名义办理下述手续:

1.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牌照;

2.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3.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4.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5.土地、房产登记、产权证明等事宜;

6.购领收据、发票、支票专用证等;

7.国家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党政办公室一般只提供我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部门在本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范围内,申请使用复印件的程序为:本部门需填写《沧州医专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身份证使用申请表》,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请分管校领导签字后,到党政办公室办理使用或借用手续。并在复印件上写明用途,加盖学校公章,保证其使用的唯一性。

第七条 我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身份证一般不提供原件,如需使用原件(包括副本原件),则要当天借用当天归还。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复印、擅自使用三证原件及复印件,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不准转借他人使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附件:《沧州医专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身份证使用申请表》